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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y 18
題目:只喜歡真理
經文:十23–十一1
作者:彭家鏗
23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。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造就人。
24無論何人,不要求自己的益處,乃要求別人的益處。
25凡市上所賣的,你們只管吃,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話,
26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。
27倘有一個不信的人請你們赴席,你們若願意去,凡擺在你們面前的,只管吃,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話。
28若有人對你們說:「這是獻過祭的物」,就要為那告訴你們的人,並為良心的緣故不吃。
29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,乃是他的。我這自由為甚麼被別人的良心論斷呢?
30我若謝恩而吃,為甚麼因我謝恩的物被人毀謗呢?
31所以,你們或吃或喝,無論做甚麼,都要為榮耀神而行。
32不拘是猶太人,是希臘人,是神的教會,你們都不要使他跌倒;
33就好像我凡事都叫眾人喜歡,不求自己的益處,只求眾人的益處,叫他們得救。
十一1你們該效法我,像我效法基督一樣。
經過三章的討論,保羅在這個段落總結他對祭偶像之物一事的教導。他重提哥林多信徒的口號(「凡事都可行」23、另參六12),再次回到關於信徒的自由的問題上,帶出這段落的重點:信徒行事為人應按其他人的好處出發(23b)。一個成熟、有真知識的信徒,不會以自己的自由為理由,去做一些不能造就人、建立人的事。這正正回應段落開首的大原則:有人因所謂的知識而高抬「自己」,但只有愛心才可以造就「其他人」(八1b)。他接著以兩個案例去進一步闡明這個道理(十25-26, 27-30):指出在不影響其他人的情況下,不應過分謹慎(「市場上所賣的」25);相反,若有可能影響身邊的人(28,不論說話的是請客的人或是同場的信徒),則要以其他人的良心出發(27-30)。
最後,保羅提出幾項原則性的教導,去總結這個討論(十31–十一1):
(一)信徒行事為人應以榮耀神為最終的目標(31),以他人的好處出發,為要得著他們、建立他們,使他們在基督裡能站穩(33);
(二)要避免絆倒身邊的人-無論是信主的或是未信主的人(32)-不要以自己的利益出發(33);
(三)要效法保羅與基督的榜樣,活出十架捨己的生命,為了其他人的緣故放棄自己的權利與自由(十一1)。
思想:
保羅勸哥林多信徒要「辨別他的話」(15《和修》或作「判斷」《新漢語》,另參十一13),意思是鼓勵他們要在吃偶像之物與祭偶像的事上,自己作合理的判斷。保羅藉這三章的教導提醒他們,作判斷並不只在於把持「知識」(八1-3, 7-8),就是只按一、兩個論點去為自己的行為辯護。相反,真正的判斷,是一個尋找的過程,當中要對問題有全面的理解,透過整體聖經的教導、使徒的傳統去衡量。最重要的是在尋求答案的過程中,謹記以愛造就人的原則,而非只為証明自己有理。讓我們也同樣學習,以愛、以真理、靠聖靈的帶領,一生走在尋找知識的旅程上。
我的反省:
我不怕犯錯,但要知道是錯!我願意有人來提醒我、勸戒我、糾正我,讓我知道自己有盲點,留意自己犯錯的地方,所行的是沒有榮耀上帝,沒有建立別人,那我要立刻改正過來!
這個部落格才兩天,行善的心是許多人看見、肯定、代禱、祝福的,但處事上的智慧要加增、真理的認識與實行要精細!繼續評議、轉貼、責備、安慰、勸戒下去。。。、
真是在榮神益人?還是助紂為虐?
昨晚一面寫對爆私信的評議一刻,一種“不寒而慄”的思想掠過!啊!我是在為對方增加人氣,鼓勵她繼續行惡下去!這樣一個硬心的人,就巴不得我來幫忙"宣傳"!
今天開始,我掩面不去她爆料的任何地方!
本來,我就不應該看到任何不屬於我要知道的事情!!!
這世界沒有不是犯罪的人!天天都有大罪、小罪、甚麼恐怖的故事都有!南京大屠殺!納粹集中營!赤柬屠城!ISIS恐怖份子、、、、
我們當然要譴責犯罪行為!但可以用瘋狂行惡的方式、以暴易暴來"彰顯公義"嗎?絕不可以!
一個小偷跑進你家行惡犯罪、傷害你,你搋住他後可以行私刑嗎?揪他出來打他半死!脫去他衣服?迫他掛上罪人牌子來遊街示眾?
文革時期,紅衛兵才會如此猖獗!自以為義!無法無天!
《親愛的弟兄,不要自己伸冤,寧可讓步,聽憑主怒(或作:讓人發怒);因為經上記著:「主說:『伸冤在我;我必報應。』」》(羅馬書 12:1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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